經核准整修之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其整修計畫施工及完工之驗收等程序,依第二章工事構築之規定辦理。
根據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42條,經核准的整修經費不得轉移用於其他用途,且整修計劃的施工和完工驗收等程序應按照第二章工事構築的規定辦理。 範例參考資料: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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