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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第三章 工事保管與維護

§ 22–4221

第一節 陣地工事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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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事完成後,應即作完整之紀錄,以利保管與交接 (陣地工事編號及圖表調製規定如附件十一) 。
第二節 保管檢查與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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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事與屯材之保管維護,為各級保管單位主官之職責,應隨時保持可用程度,並做到賬物相符之要求,除督飭所屬部隊保養整修清理外,並經常巡視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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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軍事機關部隊,實施檢查時,按左列程序辦理: 一、旅 (團) 級以下每月,師級每季,作戰區司令部 (海、空軍比照) 每年檢查二次,並列為戰備檢查工作。 二、國防部及各總司令部,一年內依需要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查或抽查。檢查事項及紀錄如保養檢查評分表 (格式如附件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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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工事維護狀況 (保管檢查損壞及整修) ,由各作戰區司令部 (海、空軍比照) ,每半年按附件十三、十四格式彙報一次,以憑檢討整修。但遭受天然災害之工事,應在災害發生後廿天內,以附件十四格式彙報。因作戰損壞之工事,應於戰鬥結束後立即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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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奉准,嚴禁利用國防工事材料,或屯備工材,使用於任何教育演習,以維戰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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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或使用部隊 (單位) 應經常派員巡視經管地區工事,發現公私團體、個人建築或其他原因,有妨礙陣地、工事安全或影響工事射界情事,應即勸阻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並呈報上級,其檔案資料列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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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於進駐與調離時,對轄區之工事與屯材,應隨防務交接,不得因防務交接而中斷保管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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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事與屯材交接,由上一級單位派員監交,並會銜造具工事材料交接清冊六份,除交接對方各存一份外,餘分呈上級單位備,交接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工事與屯材交接應具之資料: (一) 陣地編成圖或工事位置圖。 (二) 工事編號圖及工事紀錄卡。 (三) 工事及屯材交接清冊 (格式如附件十五、十六) 。 (四) 工事遷建整修及屯材消長狀況。 二、交接注意事項: (一) 工事與屯材數量品種,依移交清冊逐一清點。 (二) 檢查工事與屯材保管狀況,如有短少損壞傾倒情形,應詳註於清冊內。 (三) 工事及屯材有數量品種不符,保養不良,或有賬無物等現象,由監交員簽證呈報各總司令部或國防部處理。
第三節 工事拆遷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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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事所在位置,如因國家重大經建或地方發展需要請求遷建或拆除,並無礙於目前之防務及將來之軍事計畫發展,申請者亦願負拆遷重建之責時,可協調遷建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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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遷建或拆除工事,以機關與地方政府函請所在地軍事機關或部隊辦理為原則。個人與法人須經所在地地方政府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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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作戰區司令部 (海、空軍比照) ,於接受申請後,應派員會勘協調,將會勘紀錄 (格式如附件十七) 及處理建議於一個月內一併呈請各總司令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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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遷建之工事,以就近選擇適當位置由申請者負責重建為原則。如因地形限制或其他因素無法立即重建時,應呈國防部核定後,由申請者將重建工材按當時市價補償交各總司令部。 奉准拆除暫緩重建工事,由軍方承辦單位會同申請機關或個人及有關單位協調折價補償,以原有工事種類、強度、體積計算工料,按當時市價,折合現金補償為原則。 前二項工事拆遷,各總司令部對土地處理,應按國軍不動產管理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其工事補償款,應依預算法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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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事補償款應用於原地拆遷急需重 (修) 建者,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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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准拆除暫緩重建工事,其補償款,由申請機關或個人,於接獲各總司令部同意公文二個月內,如數繳訖,取據後,准將原工事,由其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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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重建之工事,需考量國軍工事整建政策,並配合兵力部署、戰術任務之要求,詳予勘定位置,妥善計畫,避免不必要之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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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工事效用,凡使用時間過久,或受意外損壞,無法 (或影響) 達成使用目的時,應予整修。
第四節 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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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事整修與維護之經費,由各總司令部每年編列於施政計畫內,年度開始依工事狀況策訂整修維護計畫,呈報國防部核定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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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工事整修與維護經費,以整修補建永久性工事為原則,其輕微損壞及野戰工事,由使用部隊自行整修,不另發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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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天然災害致工事損壞情形嚴重影響防務時,應專案呈報整修,並適時構築野戰工事以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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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修工事,以維護工事完整堪用為原則,基礎損壞而有傾倒之虞者,優先搶修,工事倒塌不能利用時,可予補建,其材料申請格式如附件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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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整修之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其整修計畫施工及完工之驗收等程序,依第二章工事構築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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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