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奉准拆除暫緩重建工事,其補償款,由申請機關或個人,於接獲各總司令部同意公文二個月內,如數繳訖,取據後,准將原工事,由其自行拆除。
這段內容跟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35條沒有明確的關聯。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