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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第二節 保管檢查與交接

§ 23–297

23
工事與屯材之保管維護,為各級保管單位主官之職責,應隨時保持可用程度,並做到賬物相符之要求,除督飭所屬部隊保養整修清理外,並經常巡視檢查。
24
各軍事機關部隊,實施檢查時,按左列程序辦理: 一、旅 (團) 級以下每月,師級每季,作戰區司令部 (海、空軍比照) 每年檢查二次,並列為戰備檢查工作。 二、國防部及各總司令部,一年內依需要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查或抽查。檢查事項及紀錄如保養檢查評分表 (格式如附件十二) 。
25
各地區工事維護狀況 (保管檢查損壞及整修) ,由各作戰區司令部 (海、空軍比照) ,每半年按附件十三、十四格式彙報一次,以憑檢討整修。但遭受天然災害之工事,應在災害發生後廿天內,以附件十四格式彙報。因作戰損壞之工事,應於戰鬥結束後立即呈報。
26
未經奉准,嚴禁利用國防工事材料,或屯備工材,使用於任何教育演習,以維戰備。
27
保管或使用部隊 (單位) 應經常派員巡視經管地區工事,發現公私團體、個人建築或其他原因,有妨礙陣地、工事安全或影響工事射界情事,應即勸阻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並呈報上級,其檔案資料列入移交。
28
部隊於進駐與調離時,對轄區之工事與屯材,應隨防務交接,不得因防務交接而中斷保管維護。
29
工事與屯材交接,由上一級單位派員監交,並會銜造具工事材料交接清冊六份,除交接對方各存一份外,餘分呈上級單位備,交接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工事與屯材交接應具之資料: (一) 陣地編成圖或工事位置圖。 (二) 工事編號圖及工事紀錄卡。 (三) 工事及屯材交接清冊 (格式如附件十五、十六) 。 (四) 工事遷建整修及屯材消長狀況。 二、交接注意事項: (一) 工事與屯材數量品種,依移交清冊逐一清點。 (二) 檢查工事與屯材保管狀況,如有短少損壞傾倒情形,應詳註於清冊內。 (三) 工事及屯材有數量品種不符,保養不良,或有賬無物等現象,由監交員簽證呈報各總司令部或國防部處理。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