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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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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事與屯材之保管維護,為各級保管單位主官之職責,應隨時保持可用程度,並做到賬物相符之要求,除督飭所屬部隊保養整修清理外,並經常巡視檢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 23 條,工事與屯材的保管維護責任屬於各級保管單位主官。主官應隨時確保工事和屯材能夠在可用的狀態下,並符合賬物相符的要求。此外,主官還需對所屬部隊進行保養、整修和清理,並經常進行巡視和檢查。 參考資料: 1. 國防部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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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 23 條規定:「工事與屯材之保管維護,為各級保管單位主官之職責,應隨時保持可用程度,並做到賬物相符之要求,除督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