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事與屯材之保管維護,為各級保管單位主官之職責,應隨時保持可用程度,並做到賬物相符之要求,除督飭所屬部隊保養整修清理外,並經常巡視檢查。
根據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 23 條,工事與屯材的保管維護責任屬於各級保管單位主官。主官應隨時確保工事和屯材能夠在可用的狀態下,並符合賬物相符的要求。此外,主官還需對所屬部隊進行保養、整修和清理,並經常進行巡視和檢查。 參考資料: 1. 國防部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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