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事完成後,應即作完整之紀錄,以利保管與交接 (陣地工事編號及圖表調製規定如附件十一) 。
根據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22條,工事完成後,應立即進行完整的紀錄,以便進行保管和交接。附件十一中規定了陣地工事編號和圖表的調製方式,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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