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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11.29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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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驗收、保管及維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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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稱國防工事 (以下簡稱工事) ,係指為國防及作戰需要,在平時、戰時於地上、地下所建築永久、半永久工事及阻絕設施之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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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規定工事構築及維護事項,係以陸軍、海軍、空軍、聯勤、警備總司令部 (以下稱各總司令部) 主管之作戰工事為主。憲兵司令部、金門、馬祖防衛司令部、東引、烏坵、東、南沙守備指揮部等單位所主管之作戰工事,其構築及維護均準用之。
第二章 工事構築
第一節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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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事構築計畫包括整建計畫及工作計畫,為工事構築全期施工、考之準據。未經國防部核准,不得任意修正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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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事整建計畫為工事構築之初期計畫,包括左列三款: 一、工事構想:應配合作戰計畫。 二、陣地編成:包括工事位置、種類、數量、素質。 三、預算。 前項計畫由各總司令部依戰略戰術及各地區作戰之需要,適時策訂,呈報國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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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事工作計畫為工事構築之細部計畫,除含前條第一項各款項目外,並包括設計圖說、所需材料、品種、需要量、籌運方法、施工方式、施工管理、工作時限等項目。 前項計畫由各作戰區司令部 (海、空軍比照) ,依據工事整建計畫策訂,呈報各總司令部審定後,轉呈國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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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事構築計畫之策訂及施工等,由負責單位編制內人員及裝備完成為原則,如特殊工程或必須另成立工程組 (處) 辦理時,應由各總司令部先將編組呈報國防部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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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事位置之選定,由守備部隊依作戰計畫、兵力部署、地形、土地使用編定及其權屬狀況偵察標定,由各總司令部複勘決定,如情況緊急時,勘察與施工同時進行。其工事位置勘察紀錄格式如附件一。 前項工事位置之選定,涉及二個以上總司令部或有必要時,由國防部複勘決定。
第二節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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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事施工包括:經始、挖土、整平、配模、配筋、灌漿、搗固、養護、拆模、被覆、偽裝、排水系統以及工地復舊等運用人力或機械之各種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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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事構築以部隊施工為原則,辦理前得視情形向地方政府申請免辦建照,如必須召商承建者,應呈奉准後,依國軍軍事營繕工程招標、監標、監驗作業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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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應依據工作計畫及設計圖說,並遵守施工管理,注重進度管制,嚴禁偷工減料或浪費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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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期間如發現設計圖說不合實際需用,需要修正時,應將修正計畫及圖說,呈報各總司令部或國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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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應定期呈報施工進度,如因故延期或工作停頓,須先行報請國防部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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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築工事材料之獲得,由各總司令部或其授權單位負責,按核定計畫、工材數量、規格、預算,依國軍軍品採購法令及補給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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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事構築,各級經辦單位及施工部隊,特須注意保密及安全,在施工全程中,應實施分段檢 (複) 驗,合格後逐段施工,其檢 (複) 驗項目及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二。 各總司令部負工事構築之全責,必須全程督導,國防部依需要適時派員視察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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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期中,施工部隊調防或其主管人事異動時,應將未工程、構工材料、經費等交接清楚。
第三節 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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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後執行單位應調製竣工圖、工事材料品量統計表 (格式附件三) 、工事驗收統計表 (格式如附件四) 、作戰工程結算明細表 (格式如附件七) ,分段檢驗資料呈報權責單位驗收。 工程完成未驗收以前,不得作工程計畫外之表面粉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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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事驗收為各總司令部之權責,並按國軍監標監驗作業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情況緊急,可授權下級單位先行驗收,即交使用部隊接管使用,視狀況再行補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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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工事必須確實檢驗規格,詳細對原設計圖說,並查驗材料使用情形,與分段檢 (複) 驗紀錄,以及分段檢 (複) 驗時發現缺點之改進情形。如發現施工技術部份之錯誤,由施工單位改善後再行複驗。 施工成效作為獎懲依據,如有偷工減料情形,應查明責任,依法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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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事驗收後,執行單位即將驗收情形填製工程結案申請表、作戰工程驗收證明書、作戰工程結算明細表、作戰工程供料結算明細表、工程預算結報書、工程預算支用狀況明細表 (格式如附件五至十) ,驗收紀錄,並列入營產及電腦資訊列管,一併呈報權責單位辦結案。
第三章 工事保管與維護
第一節 陣地工事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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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事完成後,應即作完整之紀錄,以利保管與交接 (陣地工事編號及圖表調製規定如附件十一) 。
第二節 保管檢查與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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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事與屯材之保管維護,為各級保管單位主官之職責,應隨時保持可用程度,並做到賬物相符之要求,除督飭所屬部隊保養整修清理外,並經常巡視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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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軍事機關部隊,實施檢查時,按左列程序辦理: 一、旅 (團) 級以下每月,師級每季,作戰區司令部 (海、空軍比照) 每年檢查二次,並列為戰備檢查工作。 二、國防部及各總司令部,一年內依需要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查或抽查。檢查事項及紀錄如保養檢查評分表 (格式如附件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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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工事維護狀況 (保管檢查損壞及整修) ,由各作戰區司令部 (海、空軍比照) ,每半年按附件十三、十四格式彙報一次,以憑檢討整修。但遭受天然災害之工事,應在災害發生後廿天內,以附件十四格式彙報。因作戰損壞之工事,應於戰鬥結束後立即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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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奉准,嚴禁利用國防工事材料,或屯備工材,使用於任何教育演習,以維戰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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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或使用部隊 (單位) 應經常派員巡視經管地區工事,發現公私團體、個人建築或其他原因,有妨礙陣地、工事安全或影響工事射界情事,應即勸阻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並呈報上級,其檔案資料列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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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於進駐與調離時,對轄區之工事與屯材,應隨防務交接,不得因防務交接而中斷保管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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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事與屯材交接,由上一級單位派員監交,並會銜造具工事材料交接清冊六份,除交接對方各存一份外,餘分呈上級單位備,交接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工事與屯材交接應具之資料: (一) 陣地編成圖或工事位置圖。 (二) 工事編號圖及工事紀錄卡。 (三) 工事及屯材交接清冊 (格式如附件十五、十六) 。 (四) 工事遷建整修及屯材消長狀況。 二、交接注意事項: (一) 工事與屯材數量品種,依移交清冊逐一清點。 (二) 檢查工事與屯材保管狀況,如有短少損壞傾倒情形,應詳註於清冊內。 (三) 工事及屯材有數量品種不符,保養不良,或有賬無物等現象,由監交員簽證呈報各總司令部或國防部處理。
第三節 工事拆遷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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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事所在位置,如因國家重大經建或地方發展需要請求遷建或拆除,並無礙於目前之防務及將來之軍事計畫發展,申請者亦願負拆遷重建之責時,可協調遷建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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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遷建或拆除工事,以機關與地方政府函請所在地軍事機關或部隊辦理為原則。個人與法人須經所在地地方政府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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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作戰區司令部 (海、空軍比照) ,於接受申請後,應派員會勘協調,將會勘紀錄 (格式如附件十七) 及處理建議於一個月內一併呈請各總司令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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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遷建之工事,以就近選擇適當位置由申請者負責重建為原則。如因地形限制或其他因素無法立即重建時,應呈國防部核定後,由申請者將重建工材按當時市價補償交各總司令部。 奉准拆除暫緩重建工事,由軍方承辦單位會同申請機關或個人及有關單位協調折價補償,以原有工事種類、強度、體積計算工料,按當時市價,折合現金補償為原則。 前二項工事拆遷,各總司令部對土地處理,應按國軍不動產管理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其工事補償款,應依預算法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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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准拆除暫緩重建工事,其補償款,由申請機關或個人,於接獲各總司令部同意公文二個月內,如數繳訖,取據後,准將原工事,由其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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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重建之工事,需考量國軍工事整建政策,並配合兵力部署、戰術任務之要求,詳予勘定位置,妥善計畫,避免不必要之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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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工事效用,凡使用時間過久,或受意外損壞,無法 (或影響) 達成使用目的時,應予整修。
第四節 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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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事整修與維護之經費,由各總司令部每年編列於施政計畫內,年度開始依工事狀況策訂整修維護計畫,呈報國防部核定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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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工事整修與維護經費,以整修補建永久性工事為原則,其輕微損壞及野戰工事,由使用部隊自行整修,不另發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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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天然災害致工事損壞情形嚴重影響防務時,應專案呈報整修,並適時構築野戰工事以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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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修工事,以維護工事完整堪用為原則,基礎損壞而有傾倒之虞者,優先搶修,工事倒塌不能利用時,可予補建,其材料申請格式如附件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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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整修之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其整修計畫施工及完工之驗收等程序,依第二章工事構築之規定辦理。
第四章 工事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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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軍事上失去使用價值之工事,應辦理註銷,以減輕保管部隊之保管與維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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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事如有左列情形者得申請註銷: 一、工事遭受敵彈擊毀,或損壞嚴重,無法修復利用者。 二、沿海工事遭受海浪沖擊,發生傾倒或陷落情形,無法整修者。 三、工事因調換裝備,已奉准利用原位置拆除重建者。 四、年久失修或受天然災害損壞情形嚴重,修復困難且不經濟者。 五、軍公機關、法人或個人報請拆除或拆遷,已奉准拆除或暫緩重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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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工事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註銷: 一、地形變遷,工事雖已失去原有效用,尚可利用或改建作為其他之掩護設備者。 二、工事抗力薄弱已另建補助掩體,原有工事尚可利用作其他之掩體設備者。 三、因兵力部署變更暫不利用而臨時封閉之工事。 四、因兵力部署變更或裝備更異,不予利用而改作偽工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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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事申請註銷及彙報 (格式如附件十九、二十) ,其程序如左: 一、本島地區工事,由保管 (守備) 部隊填具申請表,逐級呈報各總司令部轉呈國防部。 二、衛戍區工事由衛戍部隊填具申請表逐級呈報各總司令部轉呈國防部,並副知警備總司令部。 三、其他區之防禦工事,依編組系統逕報各總司令部,並副呈國防部。 奉准主動拆除之工事,其經費列入年度編列預算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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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單位,接奉批覆內容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註銷者,即按附件二十格式登記,並修正工事資料。 二、核准改變用途者,除保留工事編號外,應按規定另製工事紀錄卡。 三、核准拆除之工事,其拆除之材料,由師 (旅、團) 或相當單位保管,報請上級處理,因拆除工事所需爆材,可報請撥發。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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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事構築保管維護之成績,列為部隊主官考項目之一,成績優劣有具體之事實者,其團體與個人依權責及人事獎懲法規之規定,分別予以獎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全文共 49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11.2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