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事構築保管維護之成績,列為部隊主官考核項目之一,成績優劣有具體之事實者,其團體與個人依權責及人事獎懲法規之規定,分別予以獎懲。
根據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48條,將工事構築保管維護的成績納入部隊主官考核項目之一。成績優異或不佳有事實根據的情況下,根據權責和人事獎懲法規的相關規定,可以分別進行獎勵或懲罰的處理。 參考資料: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48條,民國105年7月11日國防部令第1050084308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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