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事構築以部隊施工為原則,辦理前得視情形向地方政府申請免辦建照,如必須召商承建者,應呈奉核准後,依國軍軍事營繕工程招標、監標、監驗作業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 11 條規定,工事構築以部隊施工為原則,辦理前若需要申請免辦建照,必須視情形向地方政府申請。若必須召商承建者,則應經核准後依照國軍軍事營繕工程招標、監標、監驗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根據內政部於2001年所頒布的「建築申請免辦建造執照實施準則」,若工程屬於機構、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特定報建標的之範圍內,可以向地方政府提出免辦建照申請。在該申請過程中,需要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並經過地方政府審查核准後,方可免辦建照。 此外,根據國軍軍事營繕工程招標、監標、監驗等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工程招標時,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包括設計、施工、監造等工作。另外,在工程進行過程中,還需要進行監標和監驗工作,確保工程品質的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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