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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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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事所在位置,如因國家重大經建或地方發展需要請求遷建或拆除,並無礙於目前之防務及將來之軍事計畫發展,申請者亦願負拆遷重建之責時,可協調遷建或拆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30條,如果工事所在位置因國家重大經建或地方發展需要而需要遷建或拆除,且這不會妨礙目前的防務和未來的軍事計畫發展,同時申請者也願意承擔拆遷重建的責任,那麼可以協調進行遷建或拆除。 參考資料: - 億兆文圖資股份有限公司 (2016)。中華民國地方條例、地方自治法及相關法令專輯。台北市: 億兆文圖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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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 30 條規定:「工事所在位置,如因國家重大經建或地方發展需要請求遷建或拆除,並無礙於目前之防務及將來之軍事計畫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