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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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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遷建或拆除工事,以機關與地方政府函請所在地軍事機關或部隊辦理為原則。個人與法人須經所在地地方政府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31條規定,申請遷建或拆除工事時,一般原則上應由機關或地方政府函請所在地的軍事機關或部隊辦理。而個人或法人則需要經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核轉後方可進行申請。 根據參考資料,此條款強調在進行遷建或拆除工事時應尊重國家防衛的需要,並確保相關程序的正確執行。透過機關或地方政府的函請,確保與軍事機關和部隊之間的協調與合作,以確保工事的遷建或拆除能夠順利進行。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地方政府希望在某個地區進行新建工事,他們將先向該地區的軍事機關或部隊發函請求協助和配合。這樣能夠確保工事的興建不會對國家的防衛產生不利影響。同樣地,當個人或法人希望進行遷建或拆除工事時,他們需要先向地方政府進行申請,地方政府再核轉給相關的軍事機關或部隊進行審批和執行。 綜上所述,根據《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31條的規定,進行遷建或拆除工事時,應遵循機關或地方政府函請所在地軍事機關或部隊辦理的原則,個人或法人須經所在地地方政府核轉後方可進行申請。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國家防衛的需要,並確保相關程序的正確執行。

  • 法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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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 31 條規定:「申請遷建或拆除工事,以機關與地方政府函請所在地軍事機關或部隊辦理為原則。個人與法人須經所在地地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