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作戰區司令部 (海、空軍比照) ,於接受申請後,應派員會勘協調,將會勘紀錄 (格式如附件十七) 及處理建議於一個月內一併呈請各總司令部核辦。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32條規定,各作戰區司令部包括海軍和空軍,當接受申請後,應該派員進行勘查並協調,並且在一個月內將勘查紀錄(格式如附件十七)和處理建議一併呈請各總司令部核辦。 例如,在此情境中,如果有人向作戰區司令部提出申請,希望構築或維護國防工事,作戰區司令部應該派員前往該地點進行勘查,確認是否有必要進行相關工程。勘查完成後,他們應該協調並提出勘查紀錄和建議,並在一個月內提交給各總司令部進行核辦。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法規,這是確保作戰區司令部在處理國防工事構築與維護申請時按照正確程序進行的法律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