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事工作計畫為工事構築之細部計畫,除含前條第一項各款項目外,並包括設計圖說、所需材料、品種、需要量、籌運方法、施工方式、施工管理、工作時限等項目。 前項計畫由各作戰區司令部 (海、空軍比照) ,依據工事整建計畫策訂,呈報各總司令部審定後,轉呈國防部核定。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 6 條規定了工事工作計畫的內容,包括設計圖說、所需材料、品種、需要量、籌運方法、施工方式、施工管理、工作時限等項目。根據該法條,工事工作計畫由各作戰區司令部(海、空軍比照)根據工事整建計畫策訂,呈報各總司令部審定後,再轉呈國防部核定。 參考資料:《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行政院國防部修正,2005年8月17日。 例如,根據該法條,當一個作戰區計畫構築一座防禦工事時,他們需要提供工事工作計畫,該計畫應包含設計圖說、所需材料、品種、需要量、籌運方法、施工方式、施工管理、工作時限等項目。該計畫必須由作戰區司令部編制並呈報各總司令部審定後,再轉呈國防部核定方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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