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事申請註銷及彙報 (格式如附件十九、二十) ,其程序如左: 一、本島地區工事,由保管 (守備) 部隊填具申請表,逐級呈報各總司令部轉呈國防部。 二、衛戍區工事由衛戍部隊填具申請表逐級呈報各總司令部轉呈國防部,並副知警備總司令部。 三、其他區之防禦工事,依編組系統逕報各總司令部,並副呈國防部。 奉准主動拆除之工事,其經費列入年度編列預算執行之。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46條規定了工事註銷及彙報的程序。根據該條款,工事申請註銷及彙報的程序如下: 1. 對於本島地區的工事,由保管(守備)部隊填寫申請表,逐級呈報各總司令部,再轉呈國防部。 2. 對於衛戍區的工事,由衛戍部隊填寫申請表,逐級呈報各總司令部,再轉呈國防部,並副知警備總司令部。 3. 對於其他區域的防禦工事,根據編組系統直接報告各總司令部,再轉呈國防部。 根據這些程序,如果工事被准許主動拆除,其相關經費將被列入年度編列預算執行。 參考資料: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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