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工後執行單位應調製竣工圖、工事材料品量統計表 (格式附件三) 、工事驗收統計表 (格式如附件四) 、作戰工程結算明細表 (格式如附件七) ,分段檢驗資料呈報權責單位驗收。 工程完成未驗收以前,不得作工程計畫外之表面粉刷。
根據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 18 條,工程完工後執行單位有以下的責任和義務: 1. 調製竣工圖:執行單位需要製作完工後的工程圖紙,這些圖紙應該包括詳細的施工內容、工事材料的使用情況等信息。 2. 製作工事材料品量統計表:執行單位需要製作統計表,記錄使用的工事材料的品種和數量。 3. 製作工事驗收統計表:執行單位需要製作統計表,記錄工程的驗收情況,包括相關的檢驗數據和結果。 4. 製作作戰工程結算明細表:執行單位需要製作詳細的結算明細表,記錄工程的結算情況,包括各項費用的計算和結算結果。 5. 分段檢驗資料呈報權責單位驗收:執行單位需要將以上所述的相關文件提交給相關單位進行檢驗和驗收。 參考資料: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附錄規定的相關格式表格。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