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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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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工事維護狀況 (保管檢查損壞及整修) ,由各作戰區司令部 (海、空軍比照) ,每半年按附件十三、十四格式彙報一次,以憑檢討整修。但遭受天然災害之工事,應在災害發生後廿天內,以附件十四格式彙報。因作戰損壞之工事,應於戰鬥結束後立即呈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25條規定了各地區工事的維護狀況應如何報告和整修。根據該條規定,各作戰區司令部(包括海軍和空軍)每半年應按照附件13和附件14的格式彙報各地區工事的保管狀況、檢查記錄和損壞情況,以便進行檢討和整修。值得注意的是,遭受天然災害造成損壞的工事應在災害發生後20天內彙報,並按照附件14的格式報告。而因作戰而損壞的工事則應在戰鬥結束後立即呈報。這樣可以確保各地區的工事得到及時的保管、檢查和整修,以確保其正常運作和安全性。 參考資料: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25條及相關附件。 範例:根據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臺灣某作戰區司令部每半年需要彙報各地區工事的維護狀況。例如,在一次彙報中,司令部需按照附件13的格式提供某地區工事的保管情況、檢查記錄以及損壞情況。假設該地區的某個工事遭受了颱風的破壞,根據附件14的要求,該司令部需要在災害發生後20天內彙報有關該工事的情況,並提供修復計劃和相關資料。這樣司令部可以依據彙報的資料進行檢討,並進行必要的整修工作,以確保工事的安全和正常運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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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 25 條規定:「各地區工事維護狀況 (保管檢查損壞及整修) ,由各作戰區司令部 (海、空軍比照) ,每半年按附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