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軍事機關部隊,實施檢查時,按左列程序辦理: 一、旅 (團) 級以下每月,師級每季,作戰區司令部 (海、空軍比照) 每年檢查二次,並列為戰備檢查工作。 二、國防部及各總司令部,一年內依需要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查或抽查。檢查事項及紀錄如保養檢查評分表 (格式如附件十二) 。
根據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24條,各軍事機關部隊在實施檢查時,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具體來說,旅(團)級以下的部隊需要每月進行檢查,師級部隊則每季進行檢查,作戰區司令部(根據海軍和空軍的情況)則每年進行兩次檢查,並把這些檢查列為戰備檢查工作的一部分。此外,國防部及各總司令部需要根據需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或抽查。檢查的事項和紀錄可以參考保養檢查評分表(格式如附件十二)。 參考資料:國防部. (2019).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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