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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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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或使用部隊 (單位) 應經常派員巡視經管地區工事,發現公私團體、個人建築或其他原因,有妨礙陣地、工事安全或影響工事射界情事,應即勸阻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並呈報上級,其檔案資料列入移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27條的規定,保管或使用部隊應該定期派員巡視經管地區工事,如果發現有公私團體、個人的建築或其他原因,會對陣地、工事的安全產生妨礙或影響工事射界的情況,就應立即勸阻並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同時向上級呈報,並將相關檔案資料列入移交。 參考資料: -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國防部)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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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 27 條規定:「保管或使用部隊 (單位) 應經常派員巡視經管地區工事,發現公私團體、個人建築或其他原因,有妨礙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