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或使用部隊 (單位) 應經常派員巡視經管地區工事,發現公私團體、個人建築或其他原因,有妨礙陣地、工事安全或影響工事射界情事,應即勸阻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並呈報上級,其檔案資料列入移交。
根據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27條的規定,保管或使用部隊應該定期派員巡視經管地區工事,如果發現有公私團體、個人的建築或其他原因,會對陣地、工事的安全產生妨礙或影響工事射界的情況,就應立即勸阻並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同時向上級呈報,並將相關檔案資料列入移交。 參考資料: -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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