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事位置之選定,由守備部隊依作戰計畫、兵力部署、地形、土地使用編定及其權屬狀況偵察標定,由各總司令部複勘決定,如情況緊急時,勘察與施工同時進行。其工事位置勘察紀錄格式如附件一。 前項工事位置之選定,涉及二個以上總司令部或有必要時,由國防部複勘決定。
根據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 8 條,工事位置之選定是由守備部隊根據作戰計畫、兵力部署、地形、土地使用編定及其權屬狀況進行偵察標定的。在情況緊急時,勘察和施工可同時進行。而當涉及兩個以上總司令部或有必要時,則由國防部進行複勘決定。有關工事位置勘察的紀錄格式可參照附件一。根據該條例,國防部有權根據需要進行工事位置的選定和複勘決定,以確保工事的合適性和順利進行。 Reference: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 8 條 (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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