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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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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事補償款應用於原地拆遷急需重 (修) 建者,不得移作他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34條,工事補償款應該專門用於原地拆遷後的急需重建或修建工程,不能用於其他用途。這意味著補償款必須按照規定目的使用,不能被轉移用於其他方面的支出。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地區在建設國防工事時需要進行拆遷,原地的建築物被拆除後,應該使用補償款進行該地區急需的重建或修建工程,而不能將補償款用於其他用途,比如改善其他地區的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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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 34 條規定:「工事補償款應用於原地拆遷急需重 (修) 建者,不得移作他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