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事補償款應用於原地拆遷急需重 (修) 建者,不得移作他用。
根據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34條,工事補償款應該專門用於原地拆遷後的急需重建或修建工程,不能用於其他用途。這意味著補償款必須按照規定目的使用,不能被轉移用於其他方面的支出。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地區在建設國防工事時需要進行拆遷,原地的建築物被拆除後,應該使用補償款進行該地區急需的重建或修建工程,而不能將補償款用於其他用途,比如改善其他地區的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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