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事整修與維護之經費,由各總司令部每年編列於施政計畫內,年度開始依工事狀況策訂整修維護計畫,呈報國防部核定運用。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38條規定,工事整修與維護的經費由各總司令部每年編列於施政計畫內,並且在年度開始時根據工事的狀況訂定整修維護計畫,然後呈報國防部核定運用。 這表示國防工事的整修與維護需要每年訂定計畫並編列經費,總司令部負責進行計畫編制和經費編列,並依據工事的實際狀況進行相應的整修和維護工作。最後,整修維護計畫需要呈報國防部審核,確定後再行執行。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上訴書,雖然沒有具體與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38條相關的範例,但這條規定確立了總司令部和國防部之間的關係,以確保國防工事的整修和維護工作得到適當的規劃和執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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