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第 十 章 空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章所稱空圖包括: 一、二十五萬分一三軍聯戰圖。 二、五十萬分一地標航行圖。 三、五十萬分一戰術航行圖。 四、百萬分一作戰航行圖。 五、百萬分一世界航行圖。 六、百萬分一航線航行圖。 七、二百萬分一世界航行圖。 八、二百萬分一參考航行圖。 九、三百萬分一長距離航行圖。 十、五百萬分一環球及計畫航行圖。
空圖補給系統如附表 (十八) 。
空軍各級單位空圖業務職掌劃分如左: 一、空軍總部情報署:空圖編譯、印製、補給、計畫之擬訂、業務督導及軍圖之核發核銷。 二、作戰、後勤、防警等司令部及各聯隊與東部、松山、金門、馬公基地等單位之計畫、訓練、情報、作戰科 (組) :負責申請並轉發所屬單位之各種軍圖。
空軍各一級飛行部隊主管及政戰人員,每屆半年即一、七月對所屬單位保存之軍圖應檢查一次,檢查重點應著重管理保防措施等項,並應將該項成果列入年度考核資料之一。
空軍單位主官 (管) 移交時,應填造軍圖移交清冊二份呈報空軍總部核備。
空軍所屬單位如奉令撤銷時,應將全部軍圖列冊二份,呈報空軍總部核辦。
空圖之版權屬於空軍總部,任何機構未經同意,不得翻印或發售。
凡領用空圖單位,不論領發與撤銷,均應詳登空圖圖帳如附表 (三十八) 與庫存記錄卡如附表 (三十九) ,其帳簿活頁登記次序,由小比例尺漸及大比例尺,同時使用該帳本應限於同一比例尺圖登記一頁,倘後者有請領或奉發,應另登記新頁,若遇比例尺與幅數均相同時,則可併新頁登記。
凡空軍總部所發各圖,不論一、二級單位及該總部直屬單位登帳時,均應將軍圖申請單內核准號碼詳細登列,不得遺漏。
空軍圖庫及軍圖站 (司令部、聯隊、指揮部) 應於每年六月下旬將各比例尺之陸圖、空圖收發存量加以統計,並造報「軍圖收發年報表」一份,格式如附表,呈報空軍總部。空軍總部彙整後造報相同報表一份,於同年七月十日前函送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
軍圖補給管理單位,每半年須派員檢查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軍圖補給作業 保密措施、安全措施 (防火、防潮、防蛀、防皺、防盜) 及帳籍管理情形。
各總部或所屬單位,如因單位調整等原因,軍圖業務權責另有劃分,對本辦法需予修訂時,需函知或以副本送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以備適時予以修訂。
本辦法作業所需之各種表冊格式,如有修正時,得由國防部業管單位以命令為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