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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四 節 罰款及賠償收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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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 23 條(罰款及賠償收入歸入公庫)
依法收入之
罰金
、
罰鍰
或
沒收
、
沒入
之財物及賠償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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