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自來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01.02
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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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土地,於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扣除該土地價值之半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全數:
(一)水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已持有該土地,於發布實施後發生之繼承、第一次移轉或繼承取得後第一次移轉者。
(二)本法第十二條之一施行前已持有該土地,於施行後發生之繼承、第一次移轉或繼承取得後第一次移轉者。
二、風景區、甲種風景區及乙種風景區,扣除該土地價值之百分之四十。但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適用前款規定。
三、住宅區,扣除該土地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四、商業區及社區中心,扣除該土地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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