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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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土地,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除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減徵百分之五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免: (一)水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已持有該土地,且在發布實施後第一次移轉或因繼承取得後第一次移轉者。 (二)本法第十二條之一施行前已持有該土地,且在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因繼承取得後第一次移轉者。 二、風景區、甲種風景區及乙種風景區,減徵百分之四十。但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適用前款規定。 三、住宅區,減徵百分之三十。 四、商業區及社區中心,減徵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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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第2條》的解释: 根据该法规第一款,对于农业区、保护区、河川区、行水区、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与保护区相同的使用分区的土地,可以减免土地增值税50%。但是,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则可以全免: (一)在水源特定区规划实施前已经持有该土地,并在规划实施后第一次转让或因继承取得后第一次转让。 (二)在本法第十二條之一施行前已经持有该土地,并在施行后第一次转让或因继承取得后第一次转让。 根据该法规第二款,对于风景区、甲类风景区和乙类风景区,可以减免土地增值税40%。但是,如果管制内容与保护区相同,则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该法规第三款,对于住宅区,可以减免土地增值税30%。 根据该法规第四款,对于商业区和社区中心,可以减免土地增值税20%。 参考资料: 1. 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第 2 條,财政部内政部授权订颁政府公告,最后修正于中华民国86年(1997年)11月6日。 2. 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第 2 條执行办法,财政部发布于中华民国86年(1997年)11月21日。 3. 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相关行政支援文件和案例。
- 都市計畫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土地稅法法規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減徵名詞
- 持有名詞
- 繼承名詞
- 第十二條之一條文
- 自來水法 第 12-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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