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1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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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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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840613 增訂)
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其土地應視限制程度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 前項土地減免賦稅區域及標準,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自來水事業應於水價外附徵一定比例之費用,協助第一項土地受限地區地方建設。 前項之一定比例及協助地方建設辦法,由主管機管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台灣地區水源區民眾因遭劃入水質水量保護區後政府無法予以徵收土地而土地使用有諸多限制,有礙建設繁榮並使生計萎縮,飲水思源,理應協助其地方建設並補貼其禁建、禁墾、禁伐所造成權益受損生計困頓之苦。而水源區之造林保林工作更為保護水源、淨化水質治本之道。
(0911126 修正)
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其土地應視限制程度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 前項土地減免賦稅區域及標準,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及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自來水事業應於水價外附徵一定比例之費用,協助第一項土地受限地區地方建設或權益受限人。 前項之一定比例及協助地方建設或權益受限人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行政院業將省政府所屬機關主管水資源業務指定經濟部統籌承辦。第二項爰增列中央主管機關亦為會同擬訂土地減免賦稅區域及標準之權責機關之一。 二、第三項末句後之「地方建設」字下,增列「或權益受限人」等字。 三、第四項首句末之「地方建設」字下,增列「或權益受限人」等字。
(0930611 修正)
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其土地應視限制程度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 前項土地減免賦稅區域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內政部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50419 修正)
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其土地應視限制程度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 前項土地減免賦稅區域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內政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 都市計畫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贈與稅名詞
- 遺產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核定名詞
台灣地區水源區民眾因遭劃入水質水量保護區後政府無法予以徵收土地而土地使用有諸多限制,有礙建設繁榮並使生計萎縮,飲水思源,理應協助其地方建設並補貼其禁建、禁墾、禁伐所造成權益受損生計困頓之苦。而水源區之造林保林工作更為保護水源、淨化水質治本之道。
一、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行政院業將省政府所屬機關主管水資源業務指定經濟部統籌承辦。第二項爰增列中央主管機關亦為會同擬訂土地減免賦稅區域及標準之權責機關之一。 二、第三項末句後之「地方建設」字下,增列「或權益受限人」等字。 三、第四項首句末之「地方建設」字下,增列「或權益受限人」等字。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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