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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六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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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第 24 條(稽徵機關及稅收運用)
特種貨物
及勞務稅為
國稅
,由財政部主管稽徵機關稽徵之。
前項稅課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其分配及運用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
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第 25 條(施行細則)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定之。
第 26 條(施行日)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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