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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節 贈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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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贈與
第 63 條
依本法
第六十條
規定以在國外之國有財產
贈與
外國政府或其人民時,其屬于公用之
不動產
而有採取緊急措施必要者,得免依本法
第三十五條
規定公用財產變更為
非
公用財產之程序,並得由原管理機關逕依行政院決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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