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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 七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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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第 46 條
充任或升任
公證人
公司之負責人者,應符合
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規定;其不具備而充任或升任者,解任之。
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於升任或充任後始發生
第六條第一項
各款情事之一者,解任之。
個人執業公證人或受公證人公司任用之公證人,有不符合
第六條第一項
規定之情事者,
主管機關
得
廢止
其許可,並
註銷
執業證照。
第 4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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