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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 三 節 財產保險業依據第九號公報規範計算金融負債所提存之準備金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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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財產保險業依據第九號公報規範計算金融負債所提存之準備金
第 13 條
財產保險
業
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為不具裁量參與特性投資合約,應依第九號公報規範採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或
按
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
提存
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合約準備金。
前項金融負債之衡量方法,應依
主管機關
核定
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相關實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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