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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第五章 公營事業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

§ 34–352

34
公營事業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應先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並應以事業名義申請之。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