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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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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如屬設置分支機構者,須載明國外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及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來之財務預測;如屬設置代表人辦事處,須載明代表人辦事處之組織、處理事項。 三、董事會議事錄。 四、第五條規定之業務章則 (含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 五、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17條明確規定了期貨經紀商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所應檢具的文件。根據該條規定,申請者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提出以下書件: 1. 公司章程。 2. 營業計畫書:如果是設置分支機構,應詳細說明國外分支機構業務經營的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及訓練、場地設備等情況,並列出未來三年的財務預測。如果是設置代表人辦事處,則需要說明代表人辦事處的組織及處理事項。 3. 董事會議事錄。 4. 第五條規定的業務章則(包括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 5. 其他根據主管機關規定需提供的文件。 以上是根據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17條的該項、款所列出的相關文件。具體範例可參考期貨交易法第56條,該條規定了期貨經紀商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所需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及許可證照,並明確了設立分支機構的條件及管理規則。以最新的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為主,提供正確的法律解釋和相關範例。

  • 代表人名詞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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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 17 條規定:「期貨經紀商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