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經紀商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經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並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 一、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七) 。 二、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證影本。 三、經理人及業務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四、經理人及業務員無第四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文件 (格式如附件五) 。 五、已增加提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六、符合本會或本會指定機構所定營業處所及設備條件,並能立即供營業使用之證明。 七、可即時取得交易市場資訊及備具從事交易必要傳輸設備之證明文件。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期貨經紀商未於前項期間內申請分支機構許可證照者,撤銷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本會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