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設置分支機構,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設立分支機構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六)。 二、公司章程。 三、營業計畫書: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及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四、董事會議事錄。 五、第五條規定之業務章則 (含分支機構)。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根據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 15 條的規定,設置期貨經紀商分支機構需要提供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設立分支機構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六)。 二、公司章程。 三、營業計畫書:包括分支機構業務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及訓練、場地設備概況以及未來三年的財務預測。 四、董事會議事錄。 五、包括分支機構在內的業務章則(根據第五條的規定)。 六、其他根據主管機關規定應提供的文件。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期貨經紀商須取得主管機關的許可並獲得許可證照才能從事營業。分支機構的設置亦需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並發給相應的許可證照。期貨經紀商的運營形式、設置標準和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制定。 至於參考資料,根據主管機關相關法規,《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及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了期貨經紀商設置分支機構時所需的檢具文件,包括申請書、公司章程、營業計畫書、董事會議事錄、業務章則和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的文件。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但根據該法規的規定,期貨經紀商在設置分支機構時需要提供相關文件,以符合主管機關的審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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