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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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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期貨經紀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經本會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公告之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者。二、最近一年在其本國未曾受期貨主管機關之處分者。 三、具有經營國際期貨業務三年以上之經驗,財務結構健全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 18 條,外國期貨經紀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的條件如下: 1. 具備經本會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第二項公告之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者。 2. 最近一年在其本國未曾受期貨主管機關之處分者。 3. 具有經營國際期貨業務三年以上之經驗,並且財務結構健全者。 依據以上資料,外國期貨經紀商想要在台灣設置分支機構,必須具備在期貨交易所的結算會員資格,且最近一年內未曾受到其本國期貨主管機關之處分。此外,他們也需要具有至少三年以上的國際期貨業務經驗,並且財務結構要健全。而且,這些條件和資格必須按照主管機關公告的規定進行評估。 這些條款及款項旨在確保外國期貨經紀商的信賴性和穩定性,並保護投資人的權益。外國期貨經紀商設置分支機構後,可以提供更多的期貨交易選擇給台灣投資人,同時也促進了國際期貨業務的發展。 資料來源: - 期貨交易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40073)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公告

  •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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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 18 條規定:「外國期貨經紀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經本會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公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