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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期貨經紀商應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新臺幣二億元。但專營期貨經紀商複委託業務而不接受個別期貨交易人委託者,得僅撥新臺幣五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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