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期貨經紀商業務員最低人數為十人。但專營期貨經紀商複委託業務或專營接受法人委託業務且於單一國外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者為三人。 外國期貨經紀商僱用之業務員應符合期貨經紀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所定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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