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期貨經紀商業務員最低人數為十人。但專營期貨經紀商複委託業務或專營接受法人委託業務且於單一國外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者為三人。 外國期貨經紀商僱用之業務員應符合期貨經紀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所定資格條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