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期貨經紀商業務員最低人數為十人。但專營期貨經紀商複委託業務或專營接受法人委託業務且於單一國外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者為三人。 外國期貨經紀商僱用之業務員應符合期貨經紀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所定資格條件。
根據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20條的規定,外國期貨經紀商業務員的最低人數為十人。然而,如果是專營期貨經紀商的複委託業務或專營接受法人委託業務且在單一國外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的情況下,最低人數為三人。 此外,外國期貨經紀商所僱用的業務員必須符合期貨經紀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所訂定的資格條件。 根據相關資料,期貨經紀商在經營業務時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和要求,以確保業務的運行符合相關法規和標準。外國期貨經紀商在經營業務時,需要有足夠的人力資源,並且業務員必須擁有符合規定的資格。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期貨交易市場的秩序和安全,保護投資人的權益,並確保業務的良好運作。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 -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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