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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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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期貨經紀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設置分支機構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八) 。 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三、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及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四、其本國期貨主管機關或相當機構所發期貨經紀商營業執照正本或繕本。 五、證明第十八條規定之文件。 六、董事會對於申請在中華民國設置分支機構之決議錄。 七、董事、經理人及持有股份達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冊。 八、董事及其他負責人之姓名、國籍、住所。 九、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訴訟代理人姓名、國籍、住所、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及其授權證書。 十、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十一、指定代理人辦理申請許可及設立分支機構所簽發之授權書。 十二、設置分支機構之業務章則。 十三、外國期貨經紀商本公司出具願意提供本會相關交易資訊及紀錄之聲明文件。 十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21條,外國期貨經紀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時,需要向相關機構提供以下文件進行申請許可: 1. 設置分支機構申請書。 2. 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的文件。 3. 營業計畫書,內容要包括業務經營的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及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的財務預測。 4. 來自其本國期貨主管機關或相當機構所核發的期貨經紀商營業執照的正本或繕本。 5. 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6. 董事會對於在中華民國設置分支機構的決議錄。 7. 董事、經理人及持有股份達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名冊。 8. 董事及其他負責人的姓名、國籍和住所。 9. 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的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的姓名、國籍、住所、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及其授權證書。 10. 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11. 指定代理人辦理申請許可及設立分支機構所簽發的授權書。 12. 設置分支機構的業務章則。 13. 外國期貨經紀商本公司出具願意提供相關交易資訊及紀錄的聲明文件。 14. 其他根據相關規定應提出的文件。 以上是依據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21條所提供的參考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第十八條條文
  • 持有名詞
  • 住所名詞
  • 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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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 21 條規定:「外國期貨經紀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設置分支機構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