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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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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期貨經紀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 一、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九) 。 二、分支機構認許證及公司執照影本。 三、經理人及業務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四、負責人及業務員無第四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文件 (格式同附件五) 。 五、已提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六、可即時取得交易市場資訊及備具從事交易必要傳輸設備之證明文件。七、符合本會或本會指定機構所定營業處所及設備條件,並能立即供營業使用之證明。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外國期貨經紀商未於前項期間內申請分支機構許可證照者,撤銷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本會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22條,外國期貨經紀商如果希望在中華民國設置分支機構,需要在獲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本會)的許可後的六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設立登記。申請時需要檢附一些文件,包括申請書、分支機構認許證及公司執照的影本、經理人及業務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負責人及業務員無條款第四規定情事的聲明文件、已提存營業保證金的證明文件、可即時取得交易市場資訊及備具從事交易必要傳輸設備的證明文件、符合本會或本會指定機構所定營業處所及設備條件,並能立即供營業使用的證明,以及其他根據本會規定提出的文件。 如果外國期貨經紀商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分支機構許可證照,則該許可可能被撤銷。不過,如果存在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但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只能延展一次。 範例:日本某期貨經紀商希望在台灣設置分支機構。他們需要先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提交申請書以及許可所需的文件,如分支機構認許證及公司執照的影本、經理人及業務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已提存營業保證金的證明文件等。在獲得許可後的六個月內,他們需要完成分支機構的設立登記程序,並提供符合本會要求的營業處所和設備的證明文件。如果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請程序和設立登記,許可可能被撤銷。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 設立登記名詞
  • 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提存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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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 22 條規定:「外國期貨經紀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檢具左列書件,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