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應先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應以事業名義申請之。
根據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34條規定,如果公營事業希望兼營期貨經紀業務,必須先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且必須以事業名義進行申請。這意味著公營事業需要得到相關主管機關的許可,並以其事業名義進行相關申請程序。具體的申請程序和要求,可以參考主管機關所提供的相關規定或指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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