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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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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應先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並應以事業名義申請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34條規定,如果公營事業希望兼營期貨經紀業務,必須先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且必須以事業名義進行申請。這意味著公營事業需要得到相關主管機關的許可,並以其事業名義進行相關申請程序。具體的申請程序和要求,可以參考主管機關所提供的相關規定或指引文件。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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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 34 條規定:「公營事業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應先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應以事業名義申請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