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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 第一章 總則

§ 1–33

1
本部督學負責全國教育之視察與指導事宜。其出外視導及在部工作,除依照本部處務規程及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2
督學之定期視導,得依分區或分類行之,以每學期視導一次為原則;特殊視導及專案調查,依部次長臨時派遣行之。
3
督學視導之區域、對象、目標、期間及其任務之分配,由督學擬具視導計畫,報請部長核定實施。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