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學之定期視導,得依分區或分類行之,以每學期視導一次為原則;特殊視導及專案調查,依部次長臨時派遣行之。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第2條規定了督學的定期視導方式。根據這條規定,督學可以依照分區或分類的方式進行視導,原則上每學期進行一次視導。此外,對於特殊視導或專案調查,可以由教育部次長臨時派遣進行。這意味著教育部擁有彈性安排視導和調查的能力,以確保教育品質的提升和問題的解決。 參考資料: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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