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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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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學之定期視導,得依分區或分類行之,以每學期視導一次為原則;特殊視導及專案調查,依部次長臨時派遣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第2條規定了督學的定期視導方式。根據這條規定,督學可以依照分區或分類的方式進行視導,原則上每學期進行一次視導。此外,對於特殊視導或專案調查,可以由教育部次長臨時派遣進行。這意味著教育部擁有彈性安排視導和調查的能力,以確保教育品質的提升和問題的解決。 參考資料: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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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第 2 條規定:「督學之定期視導,得依分區或分類行之,以每學期視導一次為原則;特殊視導及專案調查,依部次長臨時派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