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學於出發前應依據視導計畫所訂項目,徵詢各有關單位意見,製列要點,簽請部次長核定,召集視導會議,就視導規畫及進行事項為出發前之指示。
前項視導會議,各有關單位主管人員均應出席參加。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 第二章 視導前之準備
§ 4–7共 4 條
督學出發前,應依視導計畫,擬定視導行程表,簽請部次長核定。
督學出發前,得依事實需要,領用密碼電本、印電紙、護照及其他必需公用物品。
前項密碼電本護照及用餘印電紙,返部時仍應繳回。
督學出發視導,得於必要時,簽請部長派遣佐理人員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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