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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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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學出發視導,得於必要時,簽請部長派遣佐理人員同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第7條,督學在進行視導時,若有必要,可以請求教育部派遣佐理人員陪同。這意味著督學在監督教育機構時,可以要求部門提供支援人力,以確保監督的有效進行。 參考資料: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第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tails.aspx?id=1992)

  • 同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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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第 7 條規定:「督學出發視導,得於必要時,簽請部長派遣佐理人員同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