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學出發視導,得於必要時,簽請部長派遣佐理人員同行。
根據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第7條,督學在進行視導時,若有必要,可以請求教育部派遣佐理人員陪同。這意味著督學在監督教育機構時,可以要求部門提供支援人力,以確保監督的有效進行。 參考資料: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第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tails.aspx?id=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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