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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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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學出發前,得依事實需要,領用密碼電本、印電紙、護照及其他必需公用物品。 前項密碼電本護照及用餘印電紙,返部時仍應繳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第6條,督學在出發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領取密碼電子書、印刷電子紙、護照以及其他必要的公用物品。而這些領取的密碼電子書、護照和使用後剩餘的印刷電子紙,在返回部門時必須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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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第 6 條規定:「督學出發前,得依事實需要,領用密碼電本、印電紙、護照及其他必需公用物品。 前項密碼電本護照及用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