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學出發前,應依視導計畫,擬定視導行程表,簽請部次長核定。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第5條規定,督學在出發前應根據視導計畫,制定視導行程表,并請求教育部次長核定。根據這項法規,在進行視導活動之前,督學需要事先制定視導計畫和行程表,並且經教育部次長核准後才能出發。以下是一個相關範例:假設一位督學計畫前往某個地區進行視導活動,他應該先制定一份詳細的視導計畫和行程表,說明他將視察的學校和時間安排。然後,他需要向教育部次長提交這份計畫和行程表,獲得核准後才能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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