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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 第四章 視導結束

§ 14–174

14
督學應於視導結束時繕具詳細報告及表冊,並附改進意見及應行獎懲事項,送請部次長核定後,分請有關單位辦理,遇有特殊事項,得隨時專案報。 前項報告及表冊,應於回部後一個月內辦竣,並須本人簽名蓋章,如係機密事件,應親筆繕寫。
15
督學視導結束回部時,由部次長召集視導會議,各單位主管人員均應出席。
16
督學出外視導旅費報銷,應於回部後十五日內辦竣,其應支交通食宿等費,均依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定實支給。
17
督學在部期間,應在督學室辦公,商討視導方法及其他教育上實際問題,並隨時與各單位保持密切聯繫,必要時得由部長派兼其他職務。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