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學出外視導旅費報銷,應於回部後十五日內辦竣,其應支交通食宿等費,均依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定核實支給。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第 16 條規定督學出外視導旅費報銷時,應在回部後十五日內辦理完畢。根據該規定,督學在報銷旅費時,需要提供相關的支出證明,包括交通、食宿等費用。支給的金額將根據國內出差旅費規定進行核實。這意味著督學在報銷旅費時需要符合教育部對於旅費的相關規定,包括支出範圍、金額上限等。根據最新的教育部相關法規,我們可以參考教育部公告的《出國考察、赴外觀摩、結緣試探、參加國際學術、教育、文化、體育等活動之相關規範》。這一文件具體規定了教育部對於出國考察等活動的相關規範和流程。根據該文件,督學在報銷旅費時需要提供相關的支出證明,並且將根據國內出差旅費規定進行核實。例如,交通費可以提供車票或機票等相關費用證明,食宿費可以提供餐館發票或住宿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督學在報銷旅費時,應該遵守教育部的相關法規和規定,並提供充分的證明文件予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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