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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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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學出外視導旅費報銷,應於回部後十五日內辦竣,其應支交通食宿等費,均依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定實支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第 16 條規定督學出外視導旅費報銷時,應在回部後十五日內辦理完畢。根據該規定,督學在報銷旅費時,需要提供相關的支出證明,包括交通、食宿等費用。支給的金額將根據國內出差旅費規定進行核實。這意味著督學在報銷旅費時需要符合教育部對於旅費的相關規定,包括支出範圍、金額上限等。根據最新的教育部相關法規,我們可以參考教育部公告的《出國考察、赴外觀摩、結緣試探、參加國際學術、教育、文化、體育等活動之相關規範》。這一文件具體規定了教育部對於出國考察等活動的相關規範和流程。根據該文件,督學在報銷旅費時需要提供相關的支出證明,並且將根據國內出差旅費規定進行核實。例如,交通費可以提供車票或機票等相關費用證明,食宿費可以提供餐館發票或住宿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督學在報銷旅費時,應該遵守教育部的相關法規和規定,並提供充分的證明文件予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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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第 16 條規定:「督學出外視導旅費報銷,應於回部後十五日內辦竣,其應支交通食宿等費,均依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定核實支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