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學在部期間,應在督學室辦公,商討視導方法及其他教育上實際問題,並隨時與各單位保持密切聯繫,必要時得由部長派兼其他職務。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第 17 條規定了督學在部期間的職責和工作內容。根據該條規定,督學應該在督學室進行辦公工作,商討視導方法和處理其他教育上的實際問題。同時,督學還應與各單位保持密切聯繫,以確保有效的督導工作。在必要的情況下,督學還可以被部長指派兼任其他職務。根據這些規定,教育部督學在執行工作時需要與各單位密切合作,確保教育事務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1月1日)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第17條規定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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