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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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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學在部期間,應在督學室辦公,商討視導方法及其他教育上實際問題,並隨時與各單位保持密切聯繫,必要時得由部長派兼其他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第 17 條規定了督學在部期間的職責和工作內容。根據該條規定,督學應該在督學室進行辦公工作,商討視導方法和處理其他教育上的實際問題。同時,督學還應與各單位保持密切聯繫,以確保有效的督導工作。在必要的情況下,督學還可以被部長指派兼任其他職務。根據這些規定,教育部督學在執行工作時需要與各單位密切合作,確保教育事務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1月1日)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第17條規定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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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第 17 條規定:「督學在部期間,應在督學室辦公,商討視導方法及其他教育上實際問題,並隨時與各單位保持密切聯繫,必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