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學應於視導結束時繕具詳細報告及表冊,並附改進意見及應行獎懲事項,送請部次長核定後,分請有關單位辦理,遇有特殊事項,得隨時專案報核。 前項報告及表冊,應於回部後一個月內辦竣,並須本人簽名蓋章,如係機密事件,應親筆繕寫。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第14條規定,督學在視導結束後應繕具詳細報告及表冊,並附上改進意見和應進行獎懲的相關事項。這些報告和表冊需要送交給教育部次長核定後,再由相關單位進行處理。在特殊情況下,督學可以隨時提出專案報告。 根據這條規定,督學應該在回到教育部後一個月內完成報告和表冊的辦理。這些文件需要督學本人簽名蓋章,如果涉及機密事件,則需要親自手寫。 參考資料: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修正日期2019年6月18日,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1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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